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民初5446号
原告:博控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83595607N,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经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赞,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2MA35T3GD1B,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嘉福国际**楼**/div>
经营者:杨贻东,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博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5347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日为40813.0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箱式变电站等货物。2019年3月2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53478元,由杨贻东签名并盖章确认。2019年8月6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上述货款分三期支付,如未即时归还货款,则按月利率1%从2019年9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后被告未即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给原告的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事实清楚,有对账单、还款协议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偿还原告博控电气有限公司453478元及利息损失(以4534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14元,减半收取4357元,保全受理费2770元,由被告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伍 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