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6534号之一
原告博控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春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博控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控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财产保全费3746元,由原告博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萍
书记员 梁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