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5915号之一
原告博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陵水绿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博控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博控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控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9元,减半收取1314.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博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 铭
代书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