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信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鼎涌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信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6447号
原告(反诉被告):***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家具市场**楼东侧)雁滩劳务市场-007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侯建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百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安乡河满村十一社**。
法定代表人:钱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清,甘肃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撤回反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已减半),由原告***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650元,由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瞿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