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9976号
原告:**迷,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媛,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
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钱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9月2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迷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迷负担。
审判员 李雅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