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信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闽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702民初8382号 原告:张掖闽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南街109号新闻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B0RL6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长安乡河满村十一社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004294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张掖闽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达装饰公司)与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闽达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闽达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0月28日签订的《消防工程分项专业分包合同》无效;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分项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公司)将位于张掖市××区交界处的广***小区2#住宅楼、3#住宅楼、2#、3#商业楼及地下车库建设项目的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通风排烟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地库消防桥架、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防火门监控制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地下室配电房气体灭火系统、烟感探测系统等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因被告资金紧张,以房屋抵顶的形式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此合同应当确定为无效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人民法院公断为盼。 被告**建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被告签订《消防工程分项专业分包合同》时间是真实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根据《民法典》五百零五条规定,被告公司已经履行审核义务,且本案原告到目前为止仍在案涉工地施工,是原告与甲方的约定。被告认为法庭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本案原告坚持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原告应当赔偿被告损失,具体赔偿金额被告再另案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分项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广***小区2#住宅楼、3#住宅楼、2#、3#商业楼及地下车库建设项且,工程地点为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与祁连路交界处,分包工程内容为包含但不限于图纸范围内主楼及商铺、地下车库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通风排烟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地库消防桥架、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地下室配电房气体灭火系统、烟感探测系统(带声光报警功能)等视图范围内的设备、管道安装调试、预留洞口封堵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方式。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以实际施工图纸建筑面积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为施工期支付比例为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款的60%,由甲方(被告)、建设、监理对所承包项目验收达到合格后,消防工程检测合格后甲方支付至总结算款的80%,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三年,质保期结束付至总工程款的100%。 另查明,原告闽达装饰公司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承包资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消防工程分项专业分包合同》、营业执照,被告提交的《消防工程分项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解除合同通知书》复印件等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被告**公司将涉案的消防设施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本案原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违法分包,故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8日签订的《消防工程分项专业分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掖闽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签订的《消防工程分项专业分包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