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

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6民初20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峰钢路**。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婷,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琳,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临大街**宾悦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成,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与被申请人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冀0406民初204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50000元。现我院作出的(2019)冀0406民初2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解除保全申请,故本院依法应当解除对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文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