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6民初2043号
申请人: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该单位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婷,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琳,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滏临大街**宾悦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国民。
申请人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与被申请人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3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相应价值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1913042700040200009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文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