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773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女,汉族,1998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昆明兴海园林养护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滇池度假区香樟十六坊******。
法定代表人:谢字勇
原告***、原告***诉被告昆明兴海园林养护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兴海园林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兴海园林养护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兴海园林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武 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