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恢3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东段鑫城旺座三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