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83财保402号
申请人:**,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申请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581172445102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39,3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065119192023004440)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39,30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1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