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恢34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6号东楼3层3号。 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东段鑫城旺座三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0728号民事调解书、(2020)陕0103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经对被执行人财产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