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赵利娟与***、***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4456号 原告:赵利娟,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赵利娟与被告***、***、**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赵利娟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赵利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利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339.92元,由原告赵利娟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