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4456号
原告:赵利娟,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赵利娟与被告***、***、**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赵利娟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赵利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利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339.92元,由原告赵利娟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