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某某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东段鑫城旺座三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0728号民事调解书、(2020)陕0103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07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鑫泰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鑫茂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许家沟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曲沟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铜冶分公司、临汾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索县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左权四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太原森宝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晋林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名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鑫泰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鑫茂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许家沟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曲沟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铜冶分公司、临汾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索县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左权四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太原森宝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晋林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存款1123658元(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