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执恢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东段鑫城旺座三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0728号民事调解书、(2020)陕0103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查询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二十一家分公司的账户,经对被执行人财产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