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晋0623执156/1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市人,无业,住**市桂园街道办事处太行路215号,身份证号码4105211970********。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市人,住**市东姚镇北巷口村118号,身份证号码4105211970********。 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17244510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住河南省**市横水镇窑头村,身份证号码4105211956********。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责令**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晋062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一、**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借款951464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95146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14.64元(***已预交),由**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06民终34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令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晋062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一、**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借款18274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827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47元(***已预交),由**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06民终35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其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归还借款共计2778864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4561.64元。 上述两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执行网络查控中心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轮候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共计7872元,已扣划并转付二申请执行人(***2695.32元;***5176.68元)。另查询到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晋C081**奥迪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晋KD10**解放牌汽车、晋KRY6**猎豹牌汽车各一辆,现均已委托查封。 本院并通过传统方式对二被执行人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控制的有位于右玉县新城镇滨河苑小区三期商住楼临街住宅楼一单元三、五层西户,五层东户;二单元五层西、中、东户,四层东户;三单元四、五层西户,三、四、五层中户,三、五层北户;四单元三、四、五层南户,四、五层北户,共19户住宅房,现已查封并张贴公告,该住宅楼虽竣工,但未经验收使用,属于“财产客观不能处置”的其他情形,此外,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