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304执82号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新达法律服务所,住所地,乌达区团结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50000MD310675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172445102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关于乌海市乌达区新达法律服务所与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304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新达法律服务所本金28923.1元,,执行费320,共计29243.1元。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新达法律服务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5年2月12日、2025年2月13日、3月18日、4月3日、4月2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保险、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总局等执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5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4)内0304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共计29243.1元,未全部执行到位。
2025年4月5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新达法律服务所,并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新达法律服务所,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新达法律服务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内0304执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