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2782号
原告: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兴华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58699356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临渭区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广和永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一路饮改水局综合楼1-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3265877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简况不详。
第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简况不详。
原告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和永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工程款暂定10000元(最终以鉴定报告计算被告欠付第三人涉案项目工程款为准,但不超过450万元)。原告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21400元,由原告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剩余21375元退还原告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