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457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临渭区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华州区。
原告***诉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