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6306号
原告: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兴华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临渭区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东段鑫城旺座三层。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达到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拓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