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忻州神达安茂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81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西忻州神达安茂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轩岗镇北梁村。
本院在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忻州神达安茂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山西忻州神达安茂煤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山西忻州神达安茂煤业有限公司的收入7765122元;
二、查封、扣押山西忻州神达安茂煤业有限公司的价值776512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