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30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住所地:河曲县鹿固乡阳坡泉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一、提取河曲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0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中冻结的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资金7444986元中的6896593元。
二、剩余548393元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