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30财保14号

申请人: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位于河曲县鹿固乡阳坡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内资金73696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0386元,共计744498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免受难以弥补

的损失,有利于案件判决生效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内资金7444986元人民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