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忻州方元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辖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州方元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忻州方元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辖初7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忻州方元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非承揽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关系。涉案三份买卖合同,各自独立,互不联系。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在山西省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及提交的出库单、收据等证据显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争议标的是支付加工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山东省胶州市,故其选择向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