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忻州方元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保305号
申请人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忻州方元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柳荣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忻州方元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631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胶北街道办事处*****、***以东的房产一处。
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更换担保物。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6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高丽共有的位于胶州市北京东路271号绿城喜来登酒店及紫薇公馆1号楼2单元1302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二、解除对申请人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北街道办事处*****、***以东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