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民初2690号
原告:山东天齐明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南镇夏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FC88A6U。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金乡县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马庙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549533762。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百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南镇夏口街工业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PHKYP3P。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邑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齐明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百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天齐明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齐明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天齐明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苗 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