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6民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榆树屯29巷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环城大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赟,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辽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民初4392号判决书。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两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关于灌溉系统76320元工程款问题,被上诉人在3月24日工程交付使用方并验收签字,上诉人在2020年12月21日就交付给被上诉人,而且上诉人是按约定图纸施工的。当时被上诉人未提出异议。后来在上诉人施工完毕的基础上使用方又投资20多万元改造的。这与上诉人无关。故此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冷棚安装费损失赔偿问题,当时上诉人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提出的损失赔偿与本案无关,一审法官当庭也没有认证。而事后却判决上诉人赔偿是什么操作?请二审法院予以查明。
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加工费448508元。
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请求:判令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损失231059.5元,并自反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25日,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温室及草莓栽培设施施工合同》,施工内容为高标准玻璃温室工程及天瀑草莓设施工程,包括温室主体热镀锌钢骨架、立面5+9+5中空玻璃、顶部玻璃5mm玻璃、外遮阳系统内保温系统、天沟除雪系统、顶开窗系统及配电系统、风机水帘降温系统(不包括土建及采暖系统)。工期60天,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玻璃温室总面积1696平方米,总价款190万元,工程价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合同签订之日5天内支付50万元,主体骨架安装完成支付50万元,玻璃安装完成支付50万元,所有工程全部结束,验收后支付305000元,一年质保期满返还质保金95000元。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又约定冷棚钢架安装制作人工费由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每平方米15元,该部分约定内容写在《**温室及草莓栽培设施施工合同》第5页最下方,由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签订后,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始施工。2020年12月21日,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到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2021年3月24日,涉案工程交付使用,使用方为辽宁省葳蕤草莓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葳蕤公司)。葳蕤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灌溉系统存在喷洒不均匀等问题,2021年5月14日,葳蕤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到涉案温室内,对灌溉系统问题进行实地勘查,并确定拆除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装的灌溉系统,另由其他公司安装。
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施工冷棚钢架安装制作过程中,以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停止施工,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另行委托其他人施工,支出报酬512500元。根据冷棚施工图纸显示,冷棚钢架总面积为18762.7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进行验收,超过一个月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给付报酬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一年质保期满返还。2020年12月21日,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后,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履行验收义务,在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2021年1月21日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时间。自该日起,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应履行至给付报酬总额的95%,即1805000元,质保期开始起算。截止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之日,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给付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报酬1500000元,不足约定数额,故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因诉讼期间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质保金95000元尚不具备返还条件,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案中请求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并返还该款不当,不予支持。关于灌溉控制系统存在的质量问题,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了葳蕤公司的《情况说明》及***、***的谈话录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灌溉控制系统存在质量问题,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拆除。因为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装的灌溉控制系统不符合质量要求,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抗辩减少报酬合理,对灌溉控制系统价款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致认可为76320元,故该款可从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付的报酬中扣除。关于冷棚钢架安装制作,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仅约定了单价,未约定付款时间,在此情况下,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于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向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报酬,并以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拒不支付为由停工,既无合同依据,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造成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损失,应予赔偿。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反诉称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停止施工时,正值冬季且临近春节,工人难找、劳务报酬上涨,符合客观实际,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因此多支付报酬,造成损失具有合理性,予以采纳。对于损失数额,可以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的用其实际支出的报酬与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约定报酬的差额作为依据。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其已施工的冷棚钢架报酬为48505元,但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认可,因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并且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部分目前已无实物可测量,在此情况下,依据举证规则,该部分报酬以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认可的23000元为准。综上,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向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51680元(1805000元-1500000-76320元+23000),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损失231059.5元(512500-18762.7×15)。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报酬251680元;二、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损失231059.5元。上述两款相互抵顶后,被告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需给付原告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62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530元,被告承担4500元。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反诉费2383元,由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诉讼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被上诉人后期改造灌溉系统所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应由上诉人负担;2、被上诉人冷棚安装损失是否应由上诉人赔偿。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诉讼双方签订的《**温室及草莓栽培设施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内容约束。关于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后期改造灌溉系统所支付的工程款不应由上诉人负担的问题,经查,2021年5月14日,葳蕤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东港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到涉案温室内,对灌溉系统问题进行实地勘查,并确定拆除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装的灌溉系统,另由其他公司安装,故上诉人所提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冷棚安装损失不应由上诉人赔偿的问题,经查,冷棚安装事宜已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诉人有完成冷棚安装工程的义务。上诉人已干部分冷棚安装工程,因单方撤场造成被上诉人另请工人继续工程等损失,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赔偿,故上诉人所提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1元,由上诉人沈阳恒晨温室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多缴部分2385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