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中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81民初7号 原告:***,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红星东街中北南小区8-4-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7QQHX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 原告***与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扬 书 记 员 陈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