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81民初7号
原告:***,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红星东街中北南小区8-4-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7QQHX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
原告***与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扬
书 记 员 陈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