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仓与某某、云南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621民初1441号
原告马仓,男,回族,1976年5月8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
委托代理人张帮俄,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1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昭阳区。
被告云南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621734294052F,地址鲁甸县文屏镇文屏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仓诉被告***、云南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仓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仓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马仓负担。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阮朝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