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鲁甸县昊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民初1572号
原告:云南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霖雨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庆文,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鲁甸县昊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文屏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马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晟,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文屏东路30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呈贡区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彩云南路与亚广北路交叉口大成金融商务中心B幢8层812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宇,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莉娟,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呈贡区大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马莉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云南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云南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施苏萍
审判员  贾 音
审判员  李蔚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