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23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达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元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朝川,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友星,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云南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
法定代表人:马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优,系云南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开远**经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重庆达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远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远**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开远**经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开远**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开远**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正东
审判员 莫云辉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