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852号
原告:迁安市兴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扣庄镇寺后村(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319941865L。
法定代表人:武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宝田,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迁安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然,迁安市夏官营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钢窗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561960861R。
法定代表人:高增俊,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兴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兴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兴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兴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迁安市兴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立华
人民陪审员 李忆然
人民陪审员 梁丽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