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市徐水区飞腾建筑器材租赁处、中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民初1208号之二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飞腾建筑器材租赁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镇下河西村。
经营者:何春江,该租赁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钢窗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福政。
被告:齐志冬,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飞腾建筑器材租赁处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志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徐水区飞腾建筑器材租赁处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徐水区飞腾建筑器材租赁处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徐水区飞腾建筑器材租赁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保定市徐水区飞腾建筑器材租赁处负担。
审 判 员 臧丙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冯 淼
书 记 员 赵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