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民初1208号
申请人:保定市徐水区飞腾建筑器材租赁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镇下河西村。
经营者:何春江,该租赁处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钢窗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福政。
被申请人:***,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飞腾建筑器材租赁处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市徐水区飞腾建筑器材租赁处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8980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保定市徐水区飞腾建筑器材租赁处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113011127000000017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市徐水区飞腾建筑器材租赁处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8980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保定市徐水区飞腾建筑器材租赁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臧丙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冯 淼
书 记 员 赵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