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千岛湖创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淳安千岛湖创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占建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7执3228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创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淳安县汾口镇风华街10-17号-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占建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申请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创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占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27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创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占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占建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占建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登记有浙A×××××号牌车辆外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及有价证券等。车辆经核查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至今被执行人占建军尚欠案款66715元及违约金、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775元、执行费103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占建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占建军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占建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创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员田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