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27民初2514号
原告:淳安千岛湖创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程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建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淳安县。
原告淳安千岛湖创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占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占建军归还支付原告承揽加工费66715元;二、被告占建军支付原告违约金13343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加工费66715元及该款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违约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詹家村文化礼堂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提供的详细资料、照片、方案及制作要求进行排版、制作、安装;合同金额为69715元(不含税);被告通过原告汇款方式分三次支付原告全部费用,第一次汇款于2017年9月7日以前内,支付3000元,第二次汇款于2017年11月21日以前,支付30000元,第三次汇款于2017年12月11日以前,支付36715元;被告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向原告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如果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内向原告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时,则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全部合同总金额为止。2017年11月11日,被告出具一份《詹家村文化礼堂签收单》,对合同内容、数量、质量、金额等均确认无误。但被告至今仅支付3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千岛湖创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报酬6671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占建军负担。
原告淳安千岛湖创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方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霞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