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3721号
原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平,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龙,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西西山晋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西山晋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韩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云清,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西山晋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西山晋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公司、杨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38元,由原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昌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樊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