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1554号之一
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46392187M,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现代科技产业园兴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顾永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4017492XD,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华通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82元,减半收取计103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91元,由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霞
书 记 员 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