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捷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4952号
原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职位:董事长。
被告:江苏捷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伟业路18号楼1305室。
法定代表人:訾庆杰,职位:总经理。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捷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8元,减半收取计5029元,由原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怀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檀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