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四川省江油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4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89元,减半收取4294.50元,由上诉人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楠 审判员          唐 杰 审判员     巴 哈 ***买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那几班尔迪里夏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