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克拉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4财保52号 申请人:克拉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迎宾大道69-16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1栋7层附7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人克拉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78160.6元进行保全,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克拉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78160.6元。 案件申请费3911元,由申请人克拉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发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钱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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