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艾肯麦道(苏州)能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304民初35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艾肯麦道(苏州)能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付 玉
书记员 高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