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21民初1671号
原告:株洲威凯瑞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淦田镇国税局。
法定代表人:严铁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旷,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建群,女,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红,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威凯瑞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易战国独任审理,原告株洲威凯瑞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威凯瑞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威凯瑞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株洲威凯瑞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易战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