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24执恢504号
申请执行人: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路12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98571787D。
法定代表人:朱宗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云贵路5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778584529B。
法定代表人:罗国辉,董事长。
关于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3民终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84800元,本院以(2017)云0324执203号案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于2017年8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该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在此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了被执行人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指定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担任被执行人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以(2021)云0324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被执行人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破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向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被执行人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熙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求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