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南路306号华凌大厦18-H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湘0211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欧阳建新
审 判 员 董 海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剑
书 记 员 徐 艳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