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路1299号。
被执行人:株洲立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组。
本院在执行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立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0204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立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人民币191295.4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株洲立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账号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