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立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1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路1299号。 被执行人:株洲立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组。 本院在执行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立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0204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与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1日,本案已受偿0元,剩余金额194064.89元(不含案件执行费、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