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科发电气有限公司

7561扬州市科发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23民初7561号
原告:扬州市科发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原告扬州市科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扬州市科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扬州市科发电气有限公司成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扬州市科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