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嵘峰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嵘峰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2205号 原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南自编58号3栋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2GU8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嵘峰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伞业工业园区第6燎6043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JCQ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嵘峰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嵘峰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嵘峰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嵘峰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