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执保2058号
申请人: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村委北5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07440340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914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89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3893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翠